“学做法社科” 构建法社科的知识体系

——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纪要

 

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于2022年8月20日-29日召开,由32位老师给选拔出来的34位学员授课。本届研习营的主题是“学做法社科”,着眼于教授学员如何从事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因此,讲授课程着眼于法社科的基本知识类型和研究进路,包括法律与人文(法律社会史)、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数据法律科学、法律社会理论、法律田野调查和法律实证论文写作,从而初步构建出法社科的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

本届研习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云南大学法律和社会科学建设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北京大学出版社燕大元照、《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社科法学连线共同举办。我们整理出12场课程(会议)纪要,分享给读者。

 

 

第1场 法律、社科与人文的多学科研究

尤陈俊、孙少石、缪因知

8月20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法律、社科与人文的多学科研究”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尤陈俊老师,与谈人是孙少石老师,主持人是缪因知老师。

尤陈俊老师首先就社科法学的理论资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观点:中国法学界所称的“社科法学”,除了社会科学的进路之外,实际上还包含了人文学科的脉络。尤老师首先就美国“法与社会”运动进行了分析,这一概念如今常与实证研究方法和科学主义相联系,对此尤老师提出“法与社会”研究是否就等同于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

随后尤老师以弗里德曼和赫斯特为例证来说明社科法学中的人文进路。弗里德曼曾在其文章中主张法律社会史(socio-legal history)是法与社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美国法律史研究中的“赫斯特革命”主张将视角从法律内部扩展到法律外部,推动了早期法与社会运动的发展。因此在法与社会运动中也存在偏人文的脉络。

接着,尤老师将目光投到了中国的社科法学,指出这面“大旗”涵盖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法律和认知科学以及法律与文学等,但是其中的法律与文学就并非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做研究。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中,也未将社科法学界定为仅限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而是还要注意到人文的方面。尤老师提到中国学术界的“法律与人文”和英语学术界的“Law and Humanities”,指出目前英语学术界法律与人文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甚至涉及视觉研究、艺术史等。

法律与人文不仅是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一种研究方法,那么这种研究方法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有什么启发?对此,尤老师列举了三个例子,来阐释如何运用法律与人文的方法来做研究。一是通过对比两幅均是描述英国使节马戛尔尼访问中国时觐见乾隆皇帝的场景的画作的差异,结合对治外法权和东方主义等问题的阐发,探讨了艺术背景的法律意识形态问题;二是古代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威慑艺术之间存在的微妙联系;三是司法中的文化辩护。最后,尤老师对法律与人文这一研究的发展提出了期许。

缪因知老师针对尤老师所提到的田野调查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就人类学而言,确实需要田野调查,尤其是针对社会边缘的非主流群体的研究,这类研究缺乏文字资料记载,所以只能下乡调研。但是有些文字资料丰富的学科并不一定需要进行田野调查,而且大家的访谈水平参差不齐,田野调查获得的一手资料不一定比既有文字的二手资料更加靠谱。

孙少石老师向学员们分享了自身做学术研究的经验和体会。他认为不宜在具体研究以外过分琢磨研究方法,方法应该跟着问题灵活地走,重要的是发现问题,提出有穿透力的观点。他举了一些例子:例如孙沛阳在整理竹简时发现竹简侧背的划线,以此提出了古人在竹简背后画斜线其实是一种标页码的方法;再比如毛泽东的“农村无产阶级”、黄宗智的“内卷化”和苏力关于秋菊和山杠爷的论述。孙老师也分享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一是要有学术鉴赏力;二是要能把事情的内在逻辑理清楚;三是要善于讲故事,故事是经验研究的基础,讲故事本身就是在梳理事理;四是针对田野调查,要放低自己。当然真正起作用还是自己动手做一些研究、写一些东西,在学术训练中发现适合自己的做法社科的方法、路数或感觉。

 

第2场 做法律人类学

王启梁、朱晓阳、王伟臣

8月20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做法律人类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王启梁老师,与谈人是朱晓阳老师,主持人是王伟臣老师。

王启梁老师介绍了法律研究为什么需要人类学,并区分“田野”“法律多元”“整体论”“文化自觉”四个关键词,对于什么是法律人类学以及如何做法律人类学进行了介绍,最后向学员们提出做法律人类学的几点建议。

首先,法律研究需要人类学的原因,在于人类学提供的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认识,尤其是文化视角,对研究法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一,人类编织意义之网,创造并栖息在文化的空间里。需要充分认识到,人类创造文化,文化建构了规范,规范则表达了文化。第二,人类之所以能够延续,是因为形成了社会从而被组织起来。组织化是人类实践和创造的结果。第三,发展和运用法律是人的文化属性和组织属性的延伸。法律具有“双重建构性”,国家法律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第四,法律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多样性环境之中。比较适宜的态度是将法律人类学作为一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根本上将其视作反思和创新法律理论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一。

其次,法律人类学中的四个关键词。第一,“田野”。法律制造“他者”,即法律的承担者和运用并实践着法律的人们。当“自我”和“他者”可以不断被定义和理解时,研究对象的多样性和想象力的扩展就使得田野无处不在。作为有着深厚微观研究传统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需要与其他研究视角相融合。第二,“法律多元”。多元规范格局作为必须面对的事实存在,国家的治理实践正是在这种多元规范的“结构”中进行着。尤其要关注行动研究和过程研究。第三,“整体论”。主观世界指的是概括各种类型的对事物和世界的认识,即“世界观”以及意识形态和情感,与实践有着紧密的关系。社会可以被理解为人存在的环境,其影响着人的行动,是行动的客观维度。法律则是国家结构化社会的重要力量,国家和社会相互交织。第四,“文化自觉”。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地区、时间和群体之别而有所不同。文化自觉作为一种对自身文化的“自知之明”,在法律领域中也应当进行比较研究和反思。

最后,做法律人类学的几点建议主要是“读书”“下去”“挺住”“待在那里”“熬时间”。

朱晓阳老师进行了与谈。他介绍了自己在做法律人类学方面的经历,提出在人类学领域政治和法律是不分家的观点。针对王启梁老师的讲授朱老师作出补充。第一个问题是法律为什么需要人类学。人类学像一个“探针”,除了发挥认识世界的作用之外,也在为我们提供一个如何生活、如何努力的方向。第二个问题是整体论和我们当今的人类学研究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无论是当今的法律人类学还是人类学,整体论仍是一个不二法门。十多年前自己曾写过的整体论文章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后现代人类学带来的无法沟通、不能理解和翻译的不确定性,这与人类学传统意义上的整体论具有一定的区别。如今世界的文化在互相沟通,但是不同环境下人和人之间的生活确实存在差别,此时一个同义词在不同的文化中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时语言存在的屏障如何打破、如何进行语言的衔接,这是今天的整体论继续向前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王伟臣老师针对朱老师认为自己在做政治人类学的观点,提出应当在政治人类学的视角中去理解法律人类学,即使两者曾经分开过,但现在还是合在一起了。同时,从法律人类学和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去看,能够感受到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格局的多元化会在后续发生转变,格局可能会呈现出单一化趋势。

之后侯猛老师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和王老师共同负责的《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人类学”专号的情况,并鼓励大家积极投稿。还分享了自己在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受到的“整体论”思维的影响,强调将各个学科进行整合,从整体角度去研究法律现象。在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上,应当从语境论转向整体论进行思考。

 

第3场 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

陈柏峰、刘杨、于龙刚

8月21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陈柏峰老师,与谈人是刘杨老师,主持人是于龙刚老师。

在讲座的导语部分,陈柏峰老师谈了自己对经验研究方法论的思考。田野调研的方法其实不适合教学,应当在实际调研中学习。陈老师所讲的方法是他自己做研究的切身体会,其中许多观点都来自个人体会。陈老师认为,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可以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在讨论经验研究的方法时,应当严肃地对待田野,应当具有一种方法论的自觉。在导语之后,陈老师具体展开了四个部分的内容讲授:

第一部分讲授经验研究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的都是现实问题,但是问题的现实性也有强弱之分。如果要研究强现实性的法律实践问题,就必须要了解现象本身。很多同学的文章都是列举式写作,缺乏有因果关系的逻辑线条。这种写法没有达到经验研究的目标,即针对有学术意义的法律现象做出有深度的解释。这里所说的“学术意义”,是指研究的法律现象应当在学术谱系中有其位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法律经验研究中要完成相应的机制分析。机制分析主要是由解读和解释两部分构成。

第二部分讲授解释传统。社会科学有解读和解释两种传统。解读传统是做出有意义的解释的前提,这一传统偏重阐释意义,不重视因果关系。而解释传统则是要对因果关系或者相关关系做出解释。做出有效解释的核心是正确辨析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是直观的,要通过因果链条来进行分析。如果只是列举了对法律现象的影响因素,而没有对真正的因果关系做出说明,这种研究就是假的研究。陈老师以《社会诚信建设与基层治理能力的再造》一文为例,向同学们讲解了解释传统下的因果链条分析和撰写文章的方法。

第三部分讲授田野工作的意义。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学生、老师还是实务工作者,都并不了解实践——每个人都只了解涉及到自身工作和生活的一小部分信息。田野工作的意义就在于研究与某个问题有关的所有经验现象。此外,田野经验的积累可以提高我们的经验质感和理解能力,反过来可以提高田野工作的效率,弥补实际经验的缺乏。“材料不够,想象来凑。”

第四部分讲授田野中的学术发现。田野是学术发现的最重要渠道,也是最容易出成果的渠道。在现实生活中田野资源很多,进入田野也比较容易。田野调研的学术意义是需要建构的,不一定硬要与某个既有理论对接。只要能进入实践的场域,找到解释现象的因果链条,就可以与前人的理论形成对话,构成理论创新。

在陈柏峰老师讲授之后,于龙刚老师和刘杨老师进行了与谈。

于龙刚老师认为,陈柏峰老师讲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百科全书,而是提供了具体的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是一个大转型、大改革的时代,存在西方理论和中国经验的割裂。为了克服这种割裂,必须要进入田野。这个时代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广泛丰富的学术素材,这些学术素材只有通过田野调研才能激活。

刘杨老师谈及如何认识田野的问题。田野的第一层含义是一种学术训练的方法和场域。在今天,大部分的学生不能像苏力一样,在走上学术道路之前就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因此,需要寻找一种可以代际传承的方法,保证学者在展开学术研究时具备基本的社会感,田野调研正是这样一种方法。此外,农村地区存在众多优势,更适合进行经验研究训练。田野的第二层含义便是一种研究方法。坐在书斋当中难以发现真问题。田野调研可以提升我们的经验质感,即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在田野当中,无法用现有的常识和理论解释的现象就是具有经验价值的经验意外。浸淫在田野当中的时间越长,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也就越强,发现经验意外的能力也就越强。

最后,陈柏峰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解决了同学们的许多问题。陈柏峰老师还邀请同学们参加其团队的集体调研。

 

第4场 司法调解的技艺

贺欣、程金华、方乐

8月22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司法调解的技艺”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贺欣老师,与谈人是程金华老师,主持人是方乐老师。

贺欣老师首先就法社科的方法论进行了阐释。他提出“方法是不用教的”,不过做法社科还是有某种基本的模式,最基本的初步步骤和方法是要学习的,但是更进一步的则需要学生自己去认真琢磨、体会。最简单的学习办法就是把感兴趣的经典读透——学习经典是如何论证、如何组织经验材料,然后尝试去模仿学习,做到一定程度就会有自己的想法,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贺老师还强调应当注重同辈交流,彼此对论文多提意见。另外贺老师指出,学生可能会纠结于多种“门派”之间,但对初学者来讲,“门派”之间没有很大区别,只要是在认真做学术就可以,决心、耐心和热爱是真正重要的事。

贺欣老师结合自己的新近研究讲授研究的过程及如何做研究。第一篇文章是讲的是法官调解问题。贺老师指出,调解是一个比较有意思并且值得学术关注的领域。在这篇文章形成过程中,贺老师收集了很多案例,并且进行了现场观摩,去思考法官到底如何调解。新闻报道和既有的学术研究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官调解方法的介绍,但是缺少真正有穿透力的分析,我们对法官调解到底是如何进行的、法官的角色是什么样的、后果是怎样的等问题依然缺乏了解。贺老师介绍了文章中的新加坡工人案、老屋案、商人案、上海民工案等几个具体个案,以此为例来讲授收集材料之后该怎么写出文章。收集材料后,要咬住文献(进行学术对话),找到材料中的方向,然后寻找可能的理论方向去组织文章。另外,文章是改出来的,在同辈交流中寻找修改建议,不断思考理论的突破点。第二篇文章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出发提炼出“检察中心主义”,贺老师结合这篇文章进一步来对如何做研究进行进行了阐述,说明在没有一手的田野材料时如何通过搜集二手文献来进行研究。

在贺老师的讲授结束之后,程金华老师进行了与谈。首先,程老师就方法论问题提出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学时处于一种“无招”状态,第二个阶段是“有招”并且把学到的“招数”进行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则不为方法所束缚、进入“无招胜有招”的境界。对入门的同学而言“招”(方法)是一个“扶手”,要在方法的指引下去寻找真理,之后再不断探索发展为“无方法”的境界。同学们需要经历从“无方法”到“有方法”再到“无方法”的过程。接着,程老师对“司法调解的技艺”这一主题进行了阐释,强调在法官调解的技艺中有“技”也有“艺”。意思是调解需要达成的效果是综合的效果,法官调解需要对当事人的心理有所把握,此时可能已经超出“技”的层面,进入“艺”的层面。类似地,一个学者获得经验材料后要把材料变成文章也存在“技”“艺”问题。做学术也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还无所谓有“技”“艺”,第二个阶段进入“技”的境界,第三个阶段才进入“艺”的境界。不断在田野中去了解和感受,自然就能够有所收获,也就超越了“方法”。最后,程老师就贺老师从认罪认罚从宽提炼出的检察中心主义提出自己的质疑——这种理论拔高是否有夸张的嫌疑。

方乐老师结合贺欣老师和程金华老师的讲述进行了总结。首先是关于方法论的讨论,方老师也认为是先进入门派进行方法的学习,在了解门派和吃透经典的基础上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其次方老师指出了司法调解研究中贺老师的理论贡献:从“二元”到“三元”的跨越,即法官从“居中者”变成了需要决策的“信息管理者”。方老师进一步指出“法官为什么会觉得自己是信息的完整收集者”这是一个更值得推进研究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关注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在支撑法官做判断、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法院为什么愿意交出权力、司法改革中的司法权力结构与关系等问题。

 

第5场 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演化分析

桑本谦、戴昕、田雷

8月22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演化分析”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桑本谦老师,与谈人是戴昕老师,主持人是田雷老师。

桑老师首先通过对李清照《如梦令》的解读和电影《穿普拉达的女王》中女主角对两条相似腰带的感觉,引出“区分度”这一概念,以此作为铺垫进入本场专题讲授的主题。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构建了罪与罚的两条阶梯,预示着刑罚与犯罪二者之间一一对应、由弱到强的对称关系。但是犯罪阶梯的长度显然要长于刑罚阶梯,如何实现真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桑老师对此提出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方式为比例尺模式,即将犯罪阶梯等比例缩放使之与刑罚阶梯相匹配,其缺陷在于丧失区分度,使一般人无法感受到不同程度犯罪的危害轻重。另一种方式为神经元模式,即通过神经元反映外部刺激的机制来模拟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表现为在高频的上游区间和低频的下游区间进行压缩而在中间区域舒展开来。以贪污罪为例,贪污三百万元与贪污三十亿元数额增长了一千倍但是刑罚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刑罚只跟踪贪污数额在三万元到三百万元之间,将有限的刻度分布在这一区段。桑老师指出后者具有其合理性。在下游区段,虽然违法的数量非常多,但是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因此所导致的社会总损失并不大,相应地便无需投入过大成本予以解决;在上游区段,非常严重的犯罪即使危害极大但因为发生得很少所以造成的社会总损失也不大。

如何解释不同犯罪之间进行比较的问题,如普通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在集资诈骗罪中只达到了“数额较大”?桑老师提出,这里参考神经元反映外部刺激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参照点漂移。以声音为例,人耳在安静的环境中能够听到更细微的声音,而在嘈杂的环境中甚至听不到很大的声音。

最后,桑老师提出可以通过四个变量对犯罪的轻重进行衡量,分别为犯罪的可能性、犯罪的成功性、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惩罚的概率或破案率。罪行的轻重与前三个变量呈正相关,与后一个变量呈负相关,由此就可将刑法的概念转变为可衡量的公式。其意义在于,相比传统意义上违法程度、责任抑或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更具有区分度。对于这一公式的系数大小则不需要明确,只需要在比较意义上得出大小轻重的顺序即可。

戴昕老师对桑老师的讲授进行评议。首先,戴老师对桑老师所讲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戴老师认为桑老师的理论在前端实际上是用道德直觉解释制度,这个逻辑并不复杂,但其后端则是要解释与制度相关的道德直觉,特别是论证其合理性,并指出其在规范意义上可以指导具体司法裁判,这个理论工作是十分复杂的。从效果上看,这个理论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是否都有足够说服力是存疑的,而理论的解释面向和规范面向未必都打通了,也有混淆之嫌。其次,戴老师简要介绍了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特别是犯罪行为的市场模型。

最后田雷老师对桑老师即将出版的新书《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为即将展开的一系列推广活动进行预热。

 

第6场 做法律认知科学

李学尧、王凌皞、郭春镇

8月24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做法律认知科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李学尧老师,与谈人是王凌皞老师,主持人是郭春镇老师。

李学尧老师首先对法律和认知科学进行了学术溯源,将它概括为三个智识源流,一是医学—法律话语(法医学),讨论神经科学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和运用神经科学对刑事责任的分析等问题;二是社会心理学,例如进化心理学对正义理论和社会合作机制的讨论;三是行为法经济学,讨论的领域包括司法决策、行政执法、自动守法,主题包括自然意志、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概念,也是法与人工智能(计算法学)无法回避的关键理论点位。李老师具体介绍了法心理学意义上和行为法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和认知科学。法心理学意义上法律认知科学(直接应用认知科学的法学理论)既包括心理学家对法律的研究,也包括法律现实主义对行为主义心理学或大众心理学的应用,并在二战后随着心理学证据的运用、心理—法律协会和法社会学杂志的建立而兴起。具体研究领域包括科学证据意义上的法心理学、司法裁判行为的研究、犯罪心理学,等等。行为法经济学(间接应用认知科学的法学理论)则基于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批评标准经济学模型,在20世纪末随着桑斯坦以及更年轻的法经济学学者,参与到行为经济学的引领性研究而得到推广。

李老师认为社科法学对传统法学的批判方面,其中对传统法解释学形成最大冲击的是法经济学。其一,法经济学对传统法学的理论点位和应用场景直接形成冲击,发生短兵相接的论辩。法经济学在实证任务、对策任务、规范任务这三个任务上都提出了与传统法学相互对立而非相互补充的观点。其二,在研究领域上,法经济学,特别行为法经济学能够贯穿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最后李老师以《矫饰的技术:司法说理与判决中的偏见》为例,简要介绍了如何运用实验方法,来与法解释学进行对话。法律和认知科学存在行为科学、实证研究、定量研究、实验方法等不同方面,李老师倡导采取实验方法的法律和认知科学,因为实验方法可以对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进行对照实验,据此得以发现法官如何根据法教义学理论解释案件中的法律概念、法教义学理论如何成为了法官掩饰司法偏见的工具。

王凌皞老师进行与谈。首先,王老师从为何以及如何规制人们行为的两个层次,肯定了对人们认知基础研究的意义,并提出法学需要在认识实在和价值话语上摆脱“巫术”,变得更具科学性。其次,王老师认为学术研究重要的是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而特定的学科建制和研究问题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是问题决定了方法。跨学科研究是一种附带效果,不能为了跨学科而跨学科。最后,不能以是否正宗来对研究进行评价,评价研究的标准是好坏,而正宗并不代表就是好的。

郭春镇老师做了一些补充。其一,前段时间三位老师不约而同地因为认知偏差弄错了会议时间,由此讨论到了认知上的默认规则在降低法律运行成本上的重要作用。其二,是否进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验,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实验资金和相应的实验经验,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不要轻易做实验,反而可以采取知识整合的方式积累基础。其三,法律和认知科学还有可拓展空间,例如对自由意志的研究。

 

第7场 做法律数据科学

刘庄、吴雨豪、陈天昊

8月24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做法律数据科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刘庄老师,与谈人是吴雨豪老师,主持人是陈天昊老师。

刘庄老师首先介绍了基于美国保释案件所做的经典研究。研究发现如果使用机器学习算法代替保释法官进行决策,在保证犯罪率不变的情形下,可以减少25%的羁押人员;在保证羁押人员不变的情形下,可以减少20%的犯罪率。如果使用了算法,相当于增加了两万名警力。这个研究第一次在真实场景下证明了机器在某个具体领域可以替代法官。研究体现了法律数据科学的意义。

数据是法律数据科学发展的原材料。刘庄老师介绍了这一领域的三类主要研究。第一类是相关性研究。相关性研究在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目前仍是法律数据科学的主流。判断相关性是进行预测的前提,比如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识形态来预测其判决。第二类研究是预测(人工智能)研究。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的核心目标就是做预测,其原理是从数据中找规律(即模型),并用模型做预测。这种模型或是体现为某种规律,或是体现为一系列参数,亦或体现为对数据中关系的总结。人类通过观察来寻找规律,而机器则是通过分析来寻找规律。其中,最基本的分析方式就是回归分析中的线性回归。美国的再犯预测模型(COMPAS)正是这类研究的典型。这类研究在我国也有许多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也扩展到了立法和行政等领域。第三类研究是因果关系研究。这类研究可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是验证因果关系理论,比如专利是否促进了技术创新;第二是测量两种变量之间的关系,比如增加一名警察可以减少几个罪犯。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性不等于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是实验,包括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双重差分法等等。

随后,刘老师介绍了法律数据科学的学习路径。法律数据科学的学习门槛并不高,只要方法得当就很容易上手,但是想要深入精进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刘老师认为首先要培养自己的兴趣,开始一个自己的项目,比如通过Stata或者R使用已有数据集研究一个小问题;进而学习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知识。

吴雨豪老师介绍了法律定量实证研究的分类和选题问题。按照研究目的,法律定量实证研究可以分成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三类。其中解释性研究是最主流的研究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实验或者准实验的方法进行因果推断。

定量实证研究的一般步骤较为固定,包括:确立研究课题、构建理论模型、建立研究假设、确定研究方法和得出研究结论。在确立研究课题时,可以根据法律运行的阶段选题,比如立法、司法和执法,也可以从理论的角度选题。理论的选择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法律实证研究问题,必然关联着一个好的理论问题,理论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法律实证研究的质量。因此,确定了理论模型,也就确定了研究主题,同时也就基本确立了研究假设。研究主题的理论来源主要是部门法学理论和社科法学理论两方面。

第一,可以从部门法学的角度选题。由于法教义学仍然是目前法官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因此法律实证研究无法脱离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这类题目可以类型化理解司法决策模式,比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可以以一种更加细致的方式理解司法决策机制,比如犯罪学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定罪量刑模型;还可以帮助解释一些看似矛盾的实证结果,比如不同地区的财产犯罪量刑差异。

第二,可以从社科法学的角度选题。学界曾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提高刑罚的问题展开争论,这一问题所探讨的刑法威慑效力可以用实证研究来测量。美国学者就曾研究过三振出局法的刑罚威慑效力及其对犯罪人个体决策的影响。

第三,还可以从政策评估的角度选题。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从政策评估的角度选题非常有意义。用定量研究方法来探究司法改革的成效,是实证研究学者的历史使命。比如美国学者发现,罗诉韦德案的堕胎合法化政策使得犯罪率降低。

陈天昊老师认为,刘庄老师对法律数据科学的介绍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有助于同学们了解法律数据科学的全貌并进入这一研究领域的大门。

 

第8场 实证论文写作与发表

戴孟岩、于晓虹、侯猛

8月24日晚上,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实证论文写作与发表”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戴孟岩老师,与谈人是于晓虹老师,主持人是侯猛老师。

针对学员们在法律实证论文写作和国外发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戴孟岩老师在专题讲授中详细地进行了解答。第一,关于实证论文写作的主要过程,首先,戴老师强调实证研究归根到底是数据的问题,所有的政策建议都应Evidence-based,从而体现其科学性。其次,戴老师结合多个例子,说明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定量研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定性研究,定性研究是做实证研究的第一步。最后,戴老师又结合具体题目,介绍了实证论文写作的主要过程,强调了实证论文的核心部分是“Hypothesis testing”,最终要证明的是因果关系。

第二,戴老师介绍了实证论文写作的 “The hourglass model”。背景介绍部分应尽量发散,引出研究问题并说明其重要性,具体研究部分则应尽量收窄,凸显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结论部分应再次发散,说明研究的不足局限性,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第三,关于如何找到撰写实证论文的切入点,戴老师结合自身研究领域,从测量比较不同理论、研究相互矛盾的理论、研究COVID-19等最新话题、采用更先进的研究方法、增加被忽略的变量、复制现有方法去研究新测量数据或类似数据六个方面给出了建议。

第四,关于导论部分的写作,戴老师认为这是文章最重要的部分,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说明研究的重要性,而且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对该领域有所贡献,同时也应明确研究的主要目的。

第五,关于文献综述部分的写作,戴老师建议尽量不要用非常负面的语言评述其它文献,同时要提出相关文献对该研究的启发或贡献,此外应注意拓展前人的理论并自然地引出自己的研究内容,并避免自我引用。

第六,关于“Methods,data,and results”部分的写作,戴老师强调应清晰说明样本数据的来源和样本特征,体现数据收集过程的科学性,同时,应注意对陌生变量的定义与解释和对研究方法的说明,图表说明应该简洁,结果分析应注意回答前文提出的主要问题。

第七,关于Discussion部分的写作,戴老师建议应对主要结论进行简要描述,平衡好理论贡献和政策贡献,同时应罗列出论文的主要局限之处,最后可以适当引用其他学者的原话,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最后,戴老师给出了论文投稿前可借鉴的Checklist,并在如何选择合适刊物、如何对待外审意见、如何在学术生涯保持生产力等方面给出了诸多建议。

于晓虹老师在与谈环节针对司法实证论文写作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于老师从国内情景下的法律实证研究出发,法律实证研究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在学科建设、学会建设、期刊建设、研究项目和共同体建设等方面任重道远。国内法学期刊发合作论文难度很大,在选题上也更偏向热门问题,这对法律实证研究都是挑战。接着,于老师认为要想在职业生涯中做好实证研究,既要多读经典文献锤炼基本功,也要进行方法论储备,且要多项目推进;既要写中文文章,也要写英文文章;既要向内看,也要向外看。关于法律实证论文的写作,于老师认为应关注学科基本问题,她以最近一篇研究法庭中集体决策的文章为例,说明实证研究展开的三个关键步骤:捕捉差异、解释差异并做意义阐发。最后,于老师建议上下左右求索差异,从历史的角度和比较的角度研究,既要走近田野广泛调查,也要走出田野提升到理论层次,从而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得到乐趣。

侯猛老师针对两位老师的分享和国内法实证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延伸性的评论。

 

第9场 社会理论对法律研究的意义

杨帆、彭小龙、侯学宾

8月26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社会理论对法律研究的意义”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杨帆老师,与谈人是彭小龙老师,主持人是侯学宾老师。

杨帆老师从写法社会学文章时经常被要求“有理论”出发,询问社会理论在法学研究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杨老师通过援引彭老师《法实证研究中的“理论”问题》一文,指出理论指向的是分析框架,如果没有理论,多数实证研究均为松散资料。然而,彭文讨论的是法实证研究中的理论,而实证研究不代表法社会学所有研究范式。有可能存在这样的研究:第一,从理论出发去做经验研究,用数据证实/证伪一个命题;第二,运用社会理论去重新反思或重构法律概念(例如法益)。上述研究都不涉及作为分析框架的谁理论,但它们明显也是法社会学。

杨老师指出,我们要区分两种理论,一种是彭文中微观的、对经验材料中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一种是普遍性的宏大理论。同时也要区分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美国式的社会学研究:经验-理论-经验;一种是欧洲式的社会学研究:理论-经验-理论。我们的问题在于,宏大的社会理论对于法学研究有何意义。

杨老师进一步分析道,传统法学存有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范式,但问题在于,近代之后,法律会被人诟病缺乏规范性的根基(或正当性来源),而上述两种研究范式无法提供回答。法社会学可以作为第三种法学研究的范式(paradigm而非method)为法律规范性提供来源。但如此的社会理论会是经验与规范的杂糅,存在违反休谟命题的风险。不过杨老师指出,经典社会理论家(如哈贝马斯、福柯等)的理论都是经验与规范的杂糅,社会理论不太关心休谟命题。因而,杨老师总结道,社会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可以扮演类似传统自然法的角色,更融洽地参与到具有规范属性的法学学科研究中。最后杨老师介绍了拉图尔的ANT(actor network theory)即行动者网络理论,例证社会理论如何介入法律规范性的分析。

彭小龙老师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与谈。首先,彭老师认可杨老师对其文章的解读,拟定这个标题就是为将讨论限缩在具体的实证研究层面上,而社会理论对法律研究的意义是一个更大的话题。除了具体的实证研究,社会理论应当且能够对法律理论的核心范畴和命题(例如规范性问题、规则理论、渊源理论、体系理论、法治理论)等做出贡献。其次,即便如此,也不能过分强调宏观/经验、宏观/微观的法社会学区分。人们往往是带着整体理解来接近具体事物,又在具体事物的认识中修正整体理解。再次,反对理论虚无主义,哪怕是再微观的研究背后都有理论支撑。又次,反对理论本本主义,即简单套用或者把某一经典社会理论当作不可置疑、包罗万象的前提,这些理论很重要但只是我们接触、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资源。最后,彭老师总结了三句话,第一,社会理论是我们观察事物、分析法律问题的眼镜;第二,不要神化或者教条化社会理论,建议以社会理论的核心议题或者实证研究的具体问题为导向,却理解和对比不同的思想资源;第三,在理解和运用社会理论时,应对法的价值、制度、社会结构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要在个体问题和公共议题之间建立起桥梁,培养和发展“社会学的想象力”。

侯学宾老师进一步总结道,传统理论都是我们分析问题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在研究中要将这些理论真正用起来,系统性地产生新的知识增量。

 

第10场 提问题和讲故事:法律社会学如何叙事

刘思达、周尚君、于明

8月29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提问题和讲故事:法律社会学如何叙事”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刘思达老师,与谈人是周尚君老师,主持人是于明老师。

刘思达老师从很多文章存在理论和数据脱节的现象出发,指出一篇好的社会科学作品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理论、数据、问题和故事,但很多文章没有处理好“提问题”和“讲故事”,所以呈现出理论和数据的脱节。

对于“提问题”,刘老师认为好的研究问题有两种:第一,出人意料、让人眼前一亮的问题;第二,不出人意料、但可以有创新性回答的问题。例如,在《Law and Strategy in the Divorce Lawyer’s Office》中,作者就提出了“为什么律师会把法院描述成非理性的”这一新问题;在《Why the“Haves”Come out Ahead》中,作者就是提出了一个老问题,但给出了新解释。有问题就一定要有答案,同时不能只有你的答案,也要有其他具有竞争力的答案,并指出为何你的答案是对的。

对于“讲故事”,刘老师指出故事的讲法与提出的问题息息相关。一般而言有三种叙事方式:因果式、分析式和叙述式。因果式着眼于机制分析;分析式强调故事的逻辑性,同时分析数据的逻辑要与理论框架一一对应;叙述式类似于民族志或“深描”,理论要深藏于描述之中。最好的文字应该能够打动人心,而不仅仅是强调制度和数据。

周尚君老师与谈道,发现好问题很有难度,所以要做好综述工作。叙述式的方法要在描述中深藏理论,把理论转化为普罗大众都能理解的事情,而能够达到“好的描述都不需要解释”的境界是非常难的。

于明老师进一步补充道,提问题和讲故事的最终目标正是在于如何做出打动人心的研究。

 

第11场 社科法学研究中的观察与对话

张剑源、侯猛、李梦侠

8月29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社科法学研究中的观察与对话”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张剑源老师,与谈人是侯猛老师,主持人是李梦侠老师。

张剑源老师首先借助“好意分享香蕉案”、 家事法庭的空间布置,以及实地调研的例证,分析了“作为概念的法律”和“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律”这一对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社科法学研究应更关注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具体来说,要注意观察真实的法律运作过程,以及法律生活中一个个鲜活的个体、家庭等。就“为什么观察”的问题,张老师以《乡土中国》《跨越边界的社区》《是非与曲直》《爪牙》等著作中的讨论为例,结合相关司法案例,阐述了通过观察进行反思、通过观察提出问题、通过观察理解法律实践中规范与情境的张力,以及通过观察建立同理心,通过观察形成“设计思维”等五点思考。

针对“在哪里观察”的问题,张老师结合实例探讨了通过实地调研、影视作品、文学作品、报纸和网络媒体,以及具体的案例等进行观察的诸多可能。同时强调,不应只是停留在这些观察对象的表面,而更应该强调对这些案例、事件、故事等所提出的问题的延伸思考和体系性观察。针对“怎么观察”的问题,张老师特别强调要从整体角度入手,为了做到这一点,应注重观察和学习过程中“结构感”和“历史感”的养成。最后,张老师强调,在观察以后,随着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加深,应注重形成对话,既包括与法律实践中一些惯常认识的对话,也包括与既有理论和学术观点形成对话,在对话中促进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

侯猛老师在与谈时说道,词与物的关系是观察中的核心问题。法社会学的研究经常在处理词与物的关系,例如在政法研究中,中国的事情没有对应西方概念的表述,如何处理这些“物”,正是研究的难点与亮点。侯老师还指出观察要坚持整体论,深度进入田野才能真正理解实践,介绍了他在暑期调研时地方政法委多方合力构建命案防控机制的见闻,以此论述从整体上观察和理解的重要性。

李梦侠老师最后补充说,张老师和侯老师分享的社科法学研究中的观察与对话方法都是非常富有启发性的,需要大家在研究的实践中有创造性地运用,逐渐提炼出自己在观察与对话方面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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