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的多元面向与代际传承

——首届法律人类学博士生论坛会议综述

2022年6月11日,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民间法》编辑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编辑部联合主办的首届法律人类学博士生论坛暨“法律人类学的多元面向”学术研讨会在腾讯线上会议召开。国内外4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的近400位专家学者在线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主持。刘顺峰首先向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欢迎,并代表主办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表达了诚挚感谢。

接着,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赵旭东教授做了会议致辞暨基调发言。围绕法律人类学的视角、知识与经验,赵旭东谈了三点研究心得:一是视角层面,应用整体论的视角来审视法律,这样能够获得更加完整的法律知识图谱;二是知识层面,教科书里面的定义和经验意义上的定义,或者说理论的定义和经验的定义,往往是不一样的,如何在理论定义和经验定义之间找到一个连接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三是概念层面,对于很多传统概念有必要展开深度研究,从中必然会获得新的理解,比如规则、法律、习惯等。

特别环节

本次会议的特别环节邀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朱晓阳教授分享“我的小村故事”。该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王启梁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林叶助理教授参加与谈。

侯猛首先指出:“今天的与会人员涉及三代法律人类学学者。大家同时在线参加探讨,也体现出法律人类学的学术传承”。他简要回顾了这十几年来国内法学与人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的联系,以及当年跟随朱晓阳老师从事法律人类学研习经历。随后,由朱晓阳做“我的小村故事”专题分享。

朱晓阳教授首先谈了他在“小村”的调研经历。他指出,从1974年昆明高中毕业后插队,到1990年代读博调研,再到本世纪头十年的再访研究,以及最近十余年介入该地的城市化改造和村庄的治理/自理,小村故事一直在继续。目前的小村已经变成了昆明城市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地方的深度参与和调查,对做基层政治研究包括法律研究都很重要。基于此,朱晓阳不但分享了一些研究心得,同时还结合一些实地观察和切身体会,根据费孝通晚年的主张,提出了社区“自理”概念。他认为,人类学民族志就是把个案的内在逻辑理解清楚。此外,朱晓阳还通过基层选举的个案剖析,提醒学者不能只关心顶层设计,基层民主程序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他指出,借助观察一个社区的自理和治理,可以看到传统与新政治形式的选择之间有契合,国家治理应当结合乡村自治传统而展开,护村队、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村庙等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视角”虽然不大,但是当真正讨论国家和基层关系时,它们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

朱晓阳教授做完主题分享之后,由三位与谈人发言:

第一位与谈人是陈柏峰教授。他首先表达了自己对《小村故事》系列的喜爱,并回忆了自己曾经写的书评和对经验研究的学术倾向。他认为,法律人类学对法律经验研究的启示永远不过时。因为法律经验研究的渊源是受三个研究传统的启发,包括法社会学、法人类学、乡土经验研究,法人类学正是处于法社会学与乡土研究的交叉点上。接着,他指出,朱老师的研究有明确的方法意识,相比之下,自己所做的研究、所用的方法还不太透彻。最后,他认为,像小村这种城中村不被拆掉,确实影响城市美观。但其实中国到处都有这样的村子,也不一定说非得去保护某个小村。城市化在扩展的时候,不可能在这样的地方停下来。这是从一个大的国家历史进程出发时,必须思考的社会治理问题。

第二位与谈人是王启梁教授。他回忆了自己和朱老师的相识经历以及小村十多年来的变化,同时谈了几点研究感触:一是朱老师的研究难以复制,二是小村值得多学科多角度研究,三是小村研究横跨了近百年,学术理论更是多有对费孝通先生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四是好的微观研究可以连接好中观研究与宏观研究,五是政治实践具有复杂性,政治是理解村庄的核心因素。另外,他还指出,小村拆与不拆不是问题的关键,而更应当思考老年人问题、过渡期问题等。对于我们生活的环境,不仅要关注物质外观,也应重视文化价值。

第三位与谈人是林叶助理教授。她首先回忆了曾经跟随朱晓阳教授学习的经历,并分享了读博期间与同学一起保护小村、防止小村被拆的过程。接着还以ppt的形式为朱晓阳的分享补充了照片说明。最后,她还举了一些当时的实例:从旧村搬去新村而心怀愧疚的老太太、对老宅抢救性测绘的同学、来当地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生活在旧村多年的莫大爹。她强调这些实例不但说明了基层治理不是简单的二分,还证明了这些人要留在老村是他对于自己扎根生活的选择。而这个要求是基于自己生活史提出的真真实实的需求,所以他们必然会有分歧。
三位与谈人发言之后,朱晓阳教授就各位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予以了简短回应,朱晓阳认为虽然不能同意个别与谈人评论,例如今天城市更新的实践和理论都已经在传统场所保留与现代生活之间可相互包容问题上有了共识。但限于时间和会议形式(线上),进一步的交流只有等待其他合适机会。

主题报告第一环节

主题报告第一环节由《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编辑室主任王健老师主持,两位报告人分别做主题报告。第一位报告人是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戴溪瀛,他报告的题目是《殖民主义与法律——萨利·安格尔·梅丽〈殖民夏威夷:法律的文化力量〉评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尹韬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肖炜霖评议;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骏庚,他报告的题目是《司法档案中的田野: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民族志方法》,由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孙旭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副教授评议。

戴溪瀛的报告围绕研究梅丽的意义、梅丽《殖民夏威夷:法律的文化力量》一书的主要理论贡献两部分展开。他指出,系统深入了解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前沿理论、研究方法、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当代代表人物,对我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非常必要。而梅丽是研究西方法律人类学不可绕开的人物。作为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梅丽带领美国法律人类学完成了转向,走出了危机。梅丽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法律多元、法律意识与话语模式、殖民主义与法律、人权的本土化、指标治理五大主题。其中诞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的殖民主义与法律研究,对于梅丽思想具有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殖民夏威夷:法律的文化力量》就是这一主题的代表作。他认为,该书的主要理论贡献主要有发展了“法律和文化”研究、融通档案的有限性与人类学想象的无限性、推动美利坚帝国法律史研究三方面。
评议人尹韬副教授认为,戴溪瀛的研究主题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界学习借鉴梅丽的研究很有意义,报告内容详细,对梅丽的理论脉络把握清晰。不过,他也指出,虽然梅丽的研究从空间、时间、话题、领域四个方面拓展了法律人类学,但却存在对当地的文化和法律的韧性的关注有所不足问题。

评议人肖炜霖指出,戴溪瀛的文章可进一步详细阐述梅丽对“文化生产”和“文化挪用”两个概念的原创性贡献,并突出作者本身对梅丽研究传统的独特解读;他期待戴溪瀛能深入挖掘该书对中国学界的启示和意义。
戴溪瀛对两位评议人的建议表示感谢,并简要阐述了关于梅丽对“文化生产”和“文化挪用”两个概念的贡献这一问题的理解。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骏庚。他首先从民族志的观念出发,反思国内既有的司法档案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之后以杜正贞的《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一书为例,分析在司法档案研究中如何运用民族志方法。他认为,将民族志方法用于历史研究中,必然会面临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冲突,应该将民族志界定为掌握当地人观点的技术。国内的司法档案研究带有运用民族志方法的影子,但是深受黄宗智开创的“实践范式”的影响,其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容易忽视历史情境中具体的个人如何认识法律,仅仅将司法档案作为反映法律实践的史料。他指出,既有的研究需要民族志的方法作为补充,杜正贞的作品则展现了将民族志方法用于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具体而言,杜正贞的作品以“人”为解读法律的出发点,更侧重“人”的行动,而非“法律”的实践;对司法档案进行多角度透视,始终意识到并尽可能谨慎处理档案的叙述和档案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差别;将档案研究与实地的田野调查相结合,搜集民间文献,寻找历史痕迹。
评议人孙旭副教授对黄骏庚的研究表示认同,并就如何理解人类学的民族志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要把观察的重心放在“人”上,不仅是以人及其活动为中心,更要向“人”学习如何做人;其次,民族志关心“人”,经常通过“文化”接近人,但在研究中要注意地方文化的复数多元;再次,尽管民族志不拒绝概念,但更强调经验知识获得,即知行合一。他指出,历史研究的田野调查可以跟随人的想象和活动,自下而上、由内而外地把握区域空间,具有更丰富的认识和方法意义。不过,他强调,报告人应当继续挖掘黄宗智对“实践”的真正追求是什么。或许不是通过历史人类学的认识、概念或民族志的“方法”去批评黄宗智提倡的“实践范式”,而是寻找其中可以互补、增益之处。

评议人李洋副教授首先对黄骏庚的观点给予了总体肯定,但也指出了其间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认为,首先,文章的篇幅分配有待优化;其次,报告人应当把视野放宽,对现有研究有全貌性的了解,妥当界定各种研究范式的内涵,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批判,避免打击面过大;最后,在历史研究中,天然存在多种史料并用的研究方法,常常是官方史料与民间史料并用,在法律史研究中不止有档案,还有日记、报刊等,这种多种史料并用的方法,不一定可以称之为跨学科方法。报告人应当慎重对待法律史研究的传统。
黄骏庚对两位评议人的建议表示感谢,并针对评议人的质疑进行了澄清和回应。

主题报告第二环节

下午的主题报告环节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振宇副教授主持,两位报告人分别做主题报告。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代伟,他报告的题目是《法律经验研究能处理法的规范性问题吗?——从方法论出发》,由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郭婧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熊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第二位报告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海,他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婚约财产习惯的司法适用——基于访谈和判决文书的扎根范式研究》,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张剑源教授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彭中礼教授担任评议人。

代伟首先以社科法学常常受到的“不能处理规范性问题”的批评,引出自己的问题意识,继而对法哲学如何处理规范性、新社会科学哲学如何处理规范性进行介绍和分析。他指出,既有对法社科处理规范性问题的批评,主要是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划分,而实际上理论/经验的划分是一种比较实用的划分,而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划分。他认为,Riley等人将社会科学知识分为三类,由此可以得出三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学知识在处理规范性的时候也有三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教义学将自己的理论构造视为现实实践的构造,而法哲学则走向理论与实践的严格隔离,第三种主张理论和实践区分但不决然区分,这是社科法学研究应持的观点,而社科法学处理规范性问题也是在这一层面下进行讨论的。应当借鉴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和“本体论转向”展开社科法学研究,法律经验研究也应当重视整体性并且保持对自身方法论的反思。
评议人郭婧副教授指出,报告人代伟博士从方法论径路对社科研究关于规范性的讨论进行反思,对代伟抓住了研究中“二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充分肯定,同时以近年在西南民族地区的田野调查为例,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二分”逻辑进行论证,在认识论层面提出进一步思考,既区别于代伟的理论研究视野,又为代伟的理论分析提供了经验印证。

评议人熊浩副教授首先对报告人代伟的研究目标进行了总结阐述并且给予了充分肯定。接着,他对代伟文章的后续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一是文章需要就相关语词进行进一步澄清,尤其需要对“规范性”一词进行必要的界定和分析;二是文章的学术企图过于辽阔,可就文章所涉及的不同问题意识和面向对文章进行拆解,并就某些具体问题展开详细讨论、研究。
代伟向两位评议人表示了感谢,并针对评议人提出的疑问予以了积极回应。

第二位报告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海。他采取程序化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两名基层法官深度访谈的语料及判决文书编码进行研究,发现法官在判决中存在着法律思维、情理思维、安全思维的综合应用。他认为,在彩礼返还习惯的司法功能发挥上,程序法功能大于实体法功能。由于判断标准不一以及法官对彩礼事实认定的有意引导,导致彩礼事实难以认定,从而形成法律漏洞。他强调,在确定返还比例上,“同居时长”是法官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中心标准”,但与此同时也应关注各地区法院如何根据本地区的特殊风俗情况制定符合当地风俗的“统一标准”,以为相关案件调解和判决提供统一的依据。
评议人张剑源教授首先对报告人张海明确的问题意识、跨学科的知识储备、研究方法的使用予以了肯定;其次,他指出,文章中有关男女法律意识分类对引发彩礼纠纷原因的解释力分析不足,从经验中提炼出的“还不还”“还多少”的分类的思考和讨论,还有进一步拓展空间,文章主线和主题还有待明确和强化。他强调,应当更好地应用经验材料形成自己的判断而非着重于与既有观点对话。最后,他提出几点建议供报告人参考:在文章的研究中可以添加历史的维度因素,除了文章中对司法解释的讨论外,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也可以纳入文章梳理之中,同时,文章应致力于回应现有理论。

评议人彭中礼教授首先对报告人张海所应用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经验材料中的表格呈现、对学界研究进展的动态把握等予以了肯定。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了张海文章中的一些不足:一是研究所涉及的访谈样本和裁判文书的样本数量偏少,编码与后续讨论的关联度有待厘清;二是从文章题目看,文章的讨论在“民法典视野下”,但婚约财产返还规则与民法典颁布前后是否相关在文章中并无体现;三是文章中的一些概念使用的精准度需要进一步提升;四是在样本选取方面,现实中有更多的结婚方式及相应的彩礼纠纷产生类型没有被文章讨论所涵盖,这可能会影响文章的结论。

张海向两位评议人表示了感谢,并表示将会在后续的修改中尤其注意文章主线、编码方式、概念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参会论文评议环节

该环节由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易军教授担任主持人。四组参会论文分别围绕四个议题展开:第一组论文主要围绕纠纷调解,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冯晶副教授评议;第二组论文主要围绕域外民族志,由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曾令健教授评议;第三组论文主要围绕犯罪与刑罚,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济泽老师评议;第四组论文围绕基层规范秩序,由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宝教授评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乔慧慧分享的论文题目为《依势调解:离婚纠纷调解的一个解释框架》。她通过某家事法庭的经验研究,发现离婚纠纷调解存在着“势”这一新的解释维度。她认为,“依势调解”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包含知势、顺势、造势三个方面。在依势调解的框架下,既要重视法官、调解员基于不同人生经验形成的个体差异性对调解的影响,还要对他们进行必要限度的合法性控制,避免形成调解惯性。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韩梦娟分享的论文题目为《新时期乡村纠纷的司法调处与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实践——基于H村两兄弟纠纷的田野考察》。她依据走访调研,认为如何实现一个民间的纠纷向案件的转化本身需要多重的考量,尤其是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纠纷的司法调处需要生活世界的转化,并借助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业剪裁,才能为纠纷找到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放空间。

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包红丽分享的论文题目为《社会秩序重建过程中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博弈——关于锡盟哈那乌拉嘎查草场补偿款纠纷的调查》。她认为,社会秩序从传统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型中,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社会秩序如何规范是亟待解决的困境之一,通过展示牧民以法律武器与代表集体利益的组织哈那乌拉嘎查从话语到行动的各个层面的博弈,可观察法治秩序破茧成蝶的过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冯晶副教授对以上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首先,她高度赞扬了乔慧慧细致的白描写法,同时也认可了概念创新,但指出文章对新概念的解释与理论建构还需加强;接着,她肯定了韩梦娟扎实的文献综述,以及与既有理论对话的意义,但她认为,文章没有区分法院外和法院内的纠纷解决,应当展示出当事人那种复杂的心理变化;最后,她认为,包红丽关于草原地区的研究很有特色,但理论略微薄弱,而且过于强调法治秩序的建立而没有给习惯法足够的关怀。

深圳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齐腾飞分享的论文题目为《肯尼亚新土地精英的崛起与殖民话语的延续》。他观察了自1963年肯尼亚独立以来涌现的新土地精英,借助社会结构数据、土地诉讼案例和基利菲新土地精英故事,阐释了新土地精英的崛起过程,从而剖析了殖民话语得以延续的深层逻辑。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缪斯分享的论文题目为《西哈努克:柬埔寨神王制度的现代阐释》。她通过分析西哈努克在柬埔寨现代历史中的三重身份,研究其神圣性及产生机制,她发现,现代社会不应也无法完全摒弃神圣。神圣是社会整合的关键,世俗是社会运转的维持,二者皆不可或缺,也不能够相互吸纳。现代化更优的方案应该是,让神圣与世俗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由此才得以实现社会更长期的稳定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浩源分享的论文题目为《法律人类学如何研究我们的社会?——以万安黎(Annelise Riles)的研究历程为中心》。他通过展示以万安黎(AnneliseRiles)为代表的法律人类学者基于扎实的交叉学科功底和人类学训练,以及在“STS”(科学与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理路中推进现代社会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工作,认为我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者应当吸收上述研究成果,创新性地找到了研究“我者”的可能性,争取法律人类学的经典和创新研究齐头并进,提供对本土命题的洞见。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曾令健教授对以上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他用“才华横溢”一词高度赞扬本组论文,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首先,就齐腾飞的文章而言,他认为,可以把整个写作的重心转移到与内部殖民主义理论进行交锋和对话上,而不是仅仅用这个理论来解释政治精英如何转向了土地经营这么一个现象,并用国内阶层的角度重新讨论这些材料。关于缪斯的文章,他同样建议走出个案、增加理论对话,另外还需要厘清观点和材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他肯定了李浩源个案延伸的写作方法,但建议再充实一些材料,并提炼出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论,以回应标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尹训洋分享的论文题目为《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中重新审视法学的多元研究方法》。基于龙勃罗梭对生理特点与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关系研究,与在犯罪人类学后期研究中逐渐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他得出了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理论不仅体现了其学说的实用价值,更体现了其方法论的意义,那就是运用自然科学研究犯罪、实证方法之引入犯罪学研究。他认为,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中重新审视法学的多元研究方法,对于促进中国犯罪学的发展、提高中国治理犯罪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张昊骏分享的论文题目为《弥合刑事司法中的文化价值冲突——基于“文化辩护”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他认为,被告对文化背景的依赖以及合理性是文化辩护的核心问题。通过区分文化动机行为、文化压力行为与文化综合行为,不但可充分论证共享同一价值观的群体成员的行为目的,也可为民间法律传统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寻求平衡的解释。他强调,吸收借鉴文化辩护中的合理因素,有助于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化完善和个案正义的精细化实现,促进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博士生李东分享的论文题目为《意义探究的范式反思与路径整合——以犯罪研究的文化取径为例》。她试图反思田野调查中最基本的“参与”与“共情”困境生成的根源;同时,以此为契机探讨一种没有伦理争议又能够诠释犯罪意义的新方法理路。她回顾了犯罪研究的文化取径之兴起、发展与旨趣,探讨了对于犯罪研究而言“意义为何重要”;反思和追问了意义探究最本源的哲学传统与理论基础,提出了以“结构诠释学”作为犯罪文化研究的整合路径,展望了一种全新的犯罪质性研究的方法理路。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济泽老师对以上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首先,他从三篇文章的共性与关系开始讲起,认为都是从文化的角度或者文化分析的角度来讨论刑事法,以及文化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功能,但侧重点不一样。之后,他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包括补充最新研究、思考犯罪学理论的转化、参考部分亚文化作品、从整体角度看待文化等等;最后,他肯定了张昊骏引文化辩护入刑事司法的理论创新,但需要调和与大陆法系的冲突,另外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外延界定与分级分类,也需要进一步解释。

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文轩分享的论文题目为《从民约到村规: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秩序的再生产》,她主要围绕乡村秩序和社会规范的关系,分析了民约-村规转化的关键要素,以及民约-村规转化对乡村秩序再生产的影响。她认为,认知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合法性要素在不同层面的交融蜕变促进了民约转场与村规新生的同时,又进一步型塑了乡村秩序的再生产。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杜鑫分享的论文题目为《秩序与规范:清代新疆地区法律生态的历史分析》。他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从客观性的立场完整展示了空间和时间维度中围绕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社会生态变化。他以清代新疆地区法律生态之静态特点、动态发展的社会历史事实为主线,采取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之“整体观”,揭示了清代新疆地区的秩序格局与规范体系的社会生态。

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剑桥大学社会人类学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琪若娜分享的论文题目为《“边界化”与“去边界化”: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下围栏兴起与转型的法律人类学思考》,她主要围绕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分析了牧民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对于边界的认识转变,并以法律人类学作为视角,主张非正式治理的场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与牧民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推行中博弈策略的选择,从而为形成我国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制定和适用的新格局提出建议。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宝教授对以上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首先,他从读者的角度建议李文轩把“参与式观察”的部分整合起来,改变当前的穿插写法。另外村规民约类的研究已经不少,如何使文章更具特色也需思考;之后,他结合杜鑫的文章,提出了几点研究注意点,即在写作时多思考我们研究的是什么、给读者带来什么、对话对象是谁、故事的独特性何以呈现等;最后,他为琪若娜推荐了《草权政治:化界定牧与国家建构》等书目,建议她可以将两种草原研究进行对比,从而拓宽法律地理学研究的范围。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副教授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和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谢晖教授作总结发言。

侯猛教授代表本次会议主办方之一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作初步总结:他回忆了刊物发展的历程,感谢曾经一同创刊的学界同仁,希望刊物可以继续为跨学科研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他对法律人类学学术共同体的联谊模式表示了认可。他指出在中国特别是在法学界做法律人类学与应注意与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加以整合;要继续接着费孝通提出的命题接着做下去,形成法律人类学的传统;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要注重理论对话和理论批评;法律人类学要注重法律的理解,要进入到部门法的议题。最后,他再次向会议组织者和服务者表示感谢。

谢晖教授作为会议的压轴嘉宾,同样回顾总结了《民间法》刊物的创办初衷与历史。他指出,《民间法》二十年来一直立足实践、重视事实。他鼓励博士生应认真写作、积极投稿。同时,谢晖还指出,本次会议主题丰富,发言者、评议者皆能旁征博引,确实值得肯定。不过过于宽泛的议题,又每每脱离法律人类学中心话题,以文本的阅读、房子里的思考替代人类学的田野勘察。他希望各位博士生能多到田野、多去走访、多做调研,真正强化文章写作过程中的法律人类学色彩。最后,谢晖还分析了法律文化的深刻内涵。他认为,法律文化既包括从法律角度看文化、也包括从文化角度看法律。他对法人类学者,特别是赵旭东、朱晓阳等试图通过个案(例)分析以达到对文化整体的理解这一使命提出质疑。对这种宏大抱负的可能理解,大概只能借用受到广泛批判的“任何一个体都全面展现着整体”这一“宇宙全息学”理论来解释了。但这个,真能解释通吗?

王伟臣副教授向两位教授所做的精彩总结表示感谢,同时他也代表会务组向所有参会老师与博士生表达感谢。最后,他展望了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前景,并积极号召各位博士生积极参与法律人类学研究,共同为推动法律人类学学科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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