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稿原则
《法律和社会科学》是定位于法律的经验研究的学术刊物,即是倡导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特别是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本刊鼓励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法律理论与部门法学进行整合的社科法学研究。本刊不刊登法律的规范研究。
二、来稿字数
本刊对来稿篇幅不做限定。
三、引注体例
(一)基本信息
1.文章的第一页应包括:文章中文标题、英文标题、中文摘要(200-300字)、中文关键词(3-5个)。
2.第一页第一个脚注用*号标出,依次列举:作者姓名、单位、身份、电子邮箱、电话(后两条信息,出版时不公布);如有必要,可以附上资助项目名称,致谢名单;如作者为两人以上,应说明研究的分工情况。
3.正文的标题、图、表和公式应分别连续编号。正文的一级标题依次用编号:一、二、三……;二级标题依次用编号:(一)、(二)、(三)……;三级标题依次用编号:1、2、3……;四级标题依次用编号:(1)、(2)、(3)……。
(二)注释规范
1.一般要求
(1)引证文献、资料应清楚、准确,以必要为限,并且应能说明相关来源,方便读者查找。
(2)提倡引证法学以外其他社会科学的文献、资料。
(3)提倡作者引证同行研究,以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建立,但不鼓励互惠引证。
(4)作者引证自己公开出版的文章,应以必要为限。不提倡引证作者自己的未刊稿,除非是即将出版或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
(5)正文中出现150字以上的引文,不必加注引号,可以另起一段用楷体字区分。150字以下引文,加注引号,直接放在正文中。
(6)引证采取脚注的形式。每页重新编号,建议使用①②③格式。
(7)直接引证不使用引导词。间接引证即带有作者概括理解,支持或背景性的引用,可使用“参见”、“例如”、“例见”、“又见”、“参照”等。对立性引征的引导词为“相反”、“不同的见解,参见”、“但见”等。
(8)作者(包括编者、译者、机构作者等)为三人以上时,可仅列出第一人,使用“等”予以省略。
(9)引证二手文献、资料,需注明该原始文献资料的作者、标题,在其后注明“转引自”该援用的文献、资料等。
(10)引证信札、访谈、演讲、电影、电视、广播、录音、未刊稿等文献、资料等,在其后注明资料形成时间、地点或出品时间、出品机构等能显示其独立存在的特征。
(11)引证网页应出自大型学术网站或新闻网站,并标注URL链接地址和最后访问日期。不提倡从BBS、BLOG等普通用户可以任意删改的网页中引证。网页内容如在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应优先引用正式出版物。
(12)英文以外语种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征惯例,但须清楚可循。
(13)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本刊近期已刊登文章的处理办法。
2.援用本刊规范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中文文献格式
(1)著作
陈柏峰:《传媒监督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第52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07页。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32页。
(4)杂志/报刊
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胡凌:“用好大数据 提升法院工作能力”,《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4日,第005版。
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载侯猛编:《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414页。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第4页。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858页。
“沈宗富诉状”,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巴县档案6-2-5505,四川省档案馆藏。
4.英文文献格式
(1)期刊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Yale Law Journal,Vol. 114, 2005, p.1675.
Lars Anell, “Foreword”, in The TRIPS Agreement: 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ed. by Daniel Gervai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 p. 1.
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456.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76 U.S. 254 (1964).(正文中出现也要斜体)
Kobe, Inc. v. Dempsey Pump Co., 198 F.2d 416, 420 (10th Cir. 1952).
Letter from A to B of 12/23/2005, p. 2.
Telephone interview with A, (Oct 2, 1992).
5.“同前注”“同上注”
(1)注释中重复引用文献、资料时,若为注释中次第紧连援用同一文献的情形,使用“同上注,第2页”、“Id., p2”等。但是,如果前被引注释中有多篇文献,则仍须表明作者姓名和文章名称,如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Id., p.2。期刊、文集作类似处理。
(2)若为非次第紧连、但在同页出现的文献,可将文献的版次、出处等简略,仅使用“同前注”、“supra note”,但须注明引用文献的名称和作者,以便于识别,如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④,第XX页。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supra note②。
(3)如果是文集中的另外一篇文章引用,可使用同前注的形式。但是,必须同时标注出文章信息和书籍信息,如Jerry Weinberg, “Ethics and Politics in the New Atlantis”, in Francis Bacon’s New Atlantis: New interdisciplinary essays, ed. by Bronwen Price, supra note①, p. 126.
四、审稿方式
本刊实行严格的同行专家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全部来稿都由编辑部统一匿名送审。
五、审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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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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